关于对尾气超标排放逾期未治理未复检车辆行政处罚的告知

05.01.2015  16:01


      依据《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对陕AA5326等机动车进行了污染物排放抽测,经检测,上述车辆排气污染物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GB18285-2005、GB3847-2005),执法人员根据《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对超标车辆下达了《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超标限期维护和复检通知单》,要求其在三十日内对超标车辆进行维护治理和复检,上述车辆均未按规定进行维护治理和复检。

      上述车辆所有人违反了《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在污染物排放抽测中,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维护和复检,并处50元罚款;逾期不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上路行驶的,处2000元罚款;一年内连续三次检测不合格上路行驶的,处5000元罚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具体车辆违法信息车主可在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排气污染超标车辆查询”页面进行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上述车辆所有人对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七日内向西安市环境保护局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的,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