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制售假酒 最终法网难逃

14.10.2015  14:50

  近日,宝塔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作出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李某、景某、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万;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1万;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4万元。

  经查:2011年11月至2013年10月期间,王某多次在兰州、延安等地购买包装商标,收购五粮液、茅台等空酒瓶和酒盒,伙同他人在兰州东岗区某租用民房内勾兑制造假冒的“茅台”、“五粮液”、“剑南春”、“国窖1573”等品牌白酒。尔后,又通过兰州发往延安的客车销售,并雇佣刘某负责接货送货,由李某和景某等人在延安市场上予以销售。截至案发,王某涉案销售金额高达27万,查扣的尚未销售的货物价值达332965。李某涉案销售金额达15万,查扣的尚未销售的货物价值达383346元,景某涉案销售金额达411450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不仅要处以有期徒刑,而且,还要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四被告人,为了牟取暴利,相互勾结,以假充真,枉顾他人的身体健康,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终将受到法律的惩处。(闫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