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党委印发了《落实<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实施办法(试行)》。出台实施办法是该校党委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的具体举措。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以全面从严治党为主题,强调监督执纪要充分运用“四种形态”,即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四种形态”是监督执纪理念的重大创新,全面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是该校党委今后一段时期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方式。
该校党委出台的实施办法,要求以下10种情形运用第一种形态,即对党内组织生活开展不正常,党员不正确履行党员义务,不正常参加党内组织生活,批评和自我批评轻描淡写的;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教育部党组、陕西省委、学校党委相关规定精神,情节轻微的;在年度工作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在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节轻微的;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导致职责范围内的部门或工作人员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不严格,应由集体决策事项个人擅自决定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师生和学校利益的;个人行为与党员身份不相符,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情节轻微的等10种情形,主要采用谈心交心、提醒谈话、函询、约谈、诫勉等方式进行。
实施办法明确了7种情形应运用第二种形态,即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导致职责范围内的部门或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存在“四风”问题,情节较重的;存在违纪事实,应给予党纪轻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因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不良影响,或对较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审查党员干部,根据情况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或者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对问题线索隐瞒不报、包庇袒护,致使腐败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的等7种情形,主要采用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和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
实施办法也明确了对党员干部和教师有严重违纪事实,按照党纪条规应当给予党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应运用第三种形态,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同时,降低职务、职称等级。对党员严重违纪且涉嫌有犯罪行为的,应运用第四种形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实施办法还明确了“四种形态”运用的转化条件、适用程序和监督问责。要求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处级干部要把其作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学校党委职能部门和各级党组织要明确各自责任,加强沟通协作,形成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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