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身边的民法典 居住权保障了“安居梦”
民法典亮点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住房既是商品,也是民生重要保障品。近年来,一些有歪心思的人盯上了老年人的住房,绞尽脑汁骗取老年人房屋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创设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保障了老年人的“安居梦”。
【案例】
2017年,年近七旬的张某经朋友介绍将房屋抵押贷款200余万元,用于购买某公司号称“仙丹”的产品。该公司承诺替张某偿还贷款,并每月支付张某3.6万元养老金。张某觉得这是一个收益很好的项目,能让自己的晚年幸福生活更有保障。
然而,2018年该公司突然人去楼空,停止向参与项目的老人支付养老金及代为偿还贷款。包括张某在内的很多老人遭遇暴力催收,被迫卖房,居无定所。虽然涉案公司被公安机关认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但追回款项的可能性较小,老人们在不知不觉中房产被贱卖,不但赔了钱财,更失去了住所。
【解读】
陕西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娟锋
党和政府一直在努力让全体人民群众住有所居。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三百七十一条对居住权的规定,就是对实现人民群众“安居梦”的有力保障。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无偿设立,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其内容一般应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设立居住权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马娟锋表示,民法典实施后,老人们在签订涉及房屋的相关协议时,可为自己设立居住权,这样既能降低陷入金融骗局后的损失,也能保障自己有生之年在房屋内居住,不至于发生老无所依的悲剧。
在婚姻领域,离婚双方往往涉及房屋的财产分割,很可能单独出资购房的一方既伤心又破财。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可以让出资者通过设立居住权而保障房屋所有权。当然,离婚时,无住房的一方也可以在财产分割时要求设立居住权,以保障自己或者未成年子女住有所居。
在继承领域,为了保障某一尽赡养义务较多或生活贫困子女的权益,老人也可以提前设立居住权,这样即使其他子女通过继承或其他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也无权将已设立居住权的人赶出房屋。
马娟锋特别提醒,居住权保障了部分群体的合法权益,但也会对房产买卖、房产执行等带来一定影响。人们在今后的房屋买卖过程中,除了审查房屋是否有抵押、租赁外,也要审查是否存在居住权,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也要防止一些“老赖”通过设立居住权来逃避债务。
编辑: 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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