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惹纠纷 昔日好友对簿公堂
21.04.2015 13:26
本文来源: 法院
2006年9月19日,李华因生意需要,租用李玉的车,并签订了租车协议,约定从2006年9月20日起计算,每月车辆租赁费为4000元。协议签订后,李华开走了租赁的汽车,但从未支付过租赁费,李玉多次向李华催要,李华却一直推脱。李玉无奈将李华诉至法院,要求李华返还依维柯汽车和牌照,同时支付租赁费用40.9万元。李华辩称租赁合同虽然属实,但其并未实际使用该车辆,也不知道该车辆现在何地,无法返还车辆也不应支付租赁费,举证期限内,李华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办案法官通过与原、被告的谈话了解到,原、被告因为这起纠纷让不仅朋友关系破裂,双方情绪也比较对立,影响了日常生活。考虑到双方的关系,法官认为调解处理此案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故先做好原告的思想工作,考虑到昔日情谊,原告同意调解处理。后办案法官多次联系李华,希望他理性看待此次纠纷,并将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及举证责任对其进行了耐心讲解,使其明白在本案中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通过法官耐心的劝说,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两位朋友终于解开了多年的心结,重新拾起了昔日的友情。至此,案件得以圆满结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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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4.2015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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