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男子抢劫轮奸失足女 1人作案时3人围观录像
四男子酒后商议“找小姐”,为省钱几人商议由一人先找并与失足女发生关系后其余几人再进入房间强行发生关系,后四人轮奸了一失足女并劫走对方财物。而四人在轮奸失足女时,还用手机将全程拍下,视频成为了定罪关键证据。日前四人均被抓并获刑。
现场录像成关键证据
黎某,22岁,广西人,初中文化,在斗门务工。2012年5月的一天晚上,黎某与胡某、梁某、张某相约喝酒。席间,梁某提出想找个小姐,但又没那么多钱。为省钱,四人商量,胡某去找一名小姐,梁某等人负责开房,等胡某与小姐发生性关系后,打开门让黎某等三人进房间强行与小姐发生性关系。
当天23时许,胡某揣着梁某给的200块钱到坭湾村的发廊找到了阿花,支付了150元给店方后,两人就来到梁某开好的房间。
胡某与阿花在房内“办事”时,黎某等人一直在房外窗口边上往里面偷看,梁某还用手机把房间内的整个过程进行录像。过了十五分钟,胡某打开了门并关灯,黎某等人一起冲进了包房。
阿花试图跑出房间并大声呼救。黎某及梁某上前将她摁倒在床上,捂住她嘴巴威胁她不要再喊。胡小姐继续大声呼救并咬黎某手指试图逃脱。梁某威胁“再动!就用烟头烫你”。阿花不再反抗,梁某、张某、黎某先后对阿花实施轮奸。梁某完事后开灯,用手机录下了黎某、张某强行与阿花发生性关系的过程。
还抢走小姐戒指和200元
在与阿花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梁某发现阿花手上戴了戒指,想拿走它。“让我做什么都可以,但不能拿走我的戒指,这戒指对我很重要”,阿花苦苦哀求。黎某最终强行将戒指拔出来,连同阿花手提包内的200元一并抢走。而梁某用手机录他与阿花发生性关系时,黎某抢走被害人戒指和钱的全程也录在其中。
第二天早上,黎某将抢来的戒指以600元卖出,所得赃款由黎某、梁某、张某平分。
第二天,阿花到公安机关报案,随后,公安机关抓获了梁某、胡某,黎某、张某潜逃。2014年4月10日,在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两年后,黎某在斗门某饭店被抓获。
日前斗门法院对黎某作出判决。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