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对改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

17.03.2015  21:44

布莱克法律词典将辩诉交易界定为:“刑事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以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的某种让步,通常是在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即辩诉交易是关于被告人的罪行及量刑问题控辩双方经过谈判,互相让步,以达成协议的过程。辩诉交易根据其交易的内容或者对象不同,可以分为罪名的交易、罪数的交易和量刑的交易[1]。

辩诉交易解决了美国90%以上的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存在刑事法律制度、执法环境及文化背景的制约,我们引进美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尚不切实际,但是从以上不难看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许多做法与辩诉交易都有共通之处。当下,我们可以借鉴辩诉交易的长处,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改进。

一、赋予被告人沉默权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它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权利,也是辩诉交易制度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在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享有沉默权,相反却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这一规定看似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部分沉默权,实则不然,因为与案件有关无关决定权还是在侦查人员一方。正因有此规定,造就了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偏爱,甚至于不惜采取非法的手段去获取有罪供述,刑讯逼供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刑讯逼供是在程序上的最大不公,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那么刑讯逼供将会得到有效遏制。新刑诉法已经吸纳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规定,这无疑是向赋予刑事追诉者沉默权的方向迈进了一步。

二、规范审判活动,确立法官的居中裁判地位

辩诉交易制度中法官处于消极的、被动的裁判地位。而我国审判程序中公诉人与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虽然理论上在诉讼中处于平等地位,法官处于裁判者地位,但实际上审判人员并不是超越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居中裁判,而是投身于形同追查的法庭调查之中,使裁判活动带着追诉的成分,从而或多或少地行使着控诉职能。审判人员对公诉人控诉职能行使所给予的有力协助,使得公诉人在诉讼中地位实际上高于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因此,笔者建议规范法庭审判活动,明确法庭调查时审判人员以听取为主,以调查为辅。同时规定,公诉机关起诉时,只将起诉书,送交法院,不移交相关证据,避免使审判人员先入为主,从而保障公诉人与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在诉讼中地位平等,确立法官的居中裁判地位。

三、改革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辩诉交易是与程序简化、诉讼效率联系在一起的。新刑诉法已整合了原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统一称为简易程序。笔者认为,除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外,将刑事案件划分为两种: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对于被告人认罪案件,在被告人同意的基础上可适用认罪案件的简化审理程序。具体说来,被告人认罪案件分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两种。对于前一种,适用类似于美国辩诉交易的确认程序,法庭调查和辩论的环节可以省略,可以不开庭,由法官进行书面审理。对于后一种,庭审程序也要相应简化,突破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的限制,对被告人没有异议的证据在庭审前由被告人出具认可证据证明内容的说明,庭审时公诉人将不再出示。

四、推进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改革

从实证的角度讲,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定罪问题争议的案件并不多,检察机关的大部分公诉案件其实主要不是围绕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展开的,相反,更多地集中在罪责轻重、如何适用刑罚等方面。量刑建议制度,指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或出庭支持公诉时,依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提出适用刑罚的建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为法官的量刑裁判提供了专业参考,同时也利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践中,各地推行量刑建议制度的效果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应当加强量刑建议的约束力,提高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因为检察机关只是提出量刑建议,而法院完全不受量刑建议的约束,量刑建议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比如,我们可以尝试要求法院在不采纳量刑建议的时候说明理由。

五、扩大非刑罚处罚方法的适用

非刑罚处罚,是指对免除刑罚处罚的犯罪人,给予刑罚以外的实体上的处罚。这种处罚方法,称为非刑罚处罚方法,或非刑罚处理方法。非刑罚处罚方法,也能体现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和对犯罪人的严厉谴责,具备刑事责任实现方法的本质特征。我国刑法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非刑罚处罚方法,但对非刑罚处罚方法缺少应有的重视,在实践中用非刑罚方法处理轻微犯罪案件鲜有发生,刑法37条形同虚设。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刑罚表现出轻刑化趋势,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也应该向多元化发展。实践证明,对轻微犯罪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并不会导致犯罪率的明显上升。笔者建议借鉴西方国家辩诉交易制度,对轻微犯罪案件检察官提议的基础上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由法官考虑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

总之,辩诉交易是发端于美国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虽然从制度层面上讲我国没有辩诉交易,但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含有辩诉交易内容的做法,我们可以进一步借鉴辩诉交易改进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

[1]李学军主编《美国刑事诉讼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3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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