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运企业至少三个月 向管理部门登记一次

04.09.2018  09:11

  9月3日,记者从市城市管理局了解到,即日起废止2017年11月3日市城管局印发的《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版)》,取消“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制度,取消“建筑垃圾准运证”。实行建筑垃圾处置量登记制度和建筑垃圾清运登记制度。

  取消“西安市建筑垃圾核准证

  根据省、市有关简化优化工作事项、提高优商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市城管局即日起废止2017年11月3日印发的《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版)》。

  取消“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制度。即日起取消原由各区、县、开发区核发的“西安市建筑垃圾核准证”。《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中规定由各区、县、开发区核发的“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予以保留。

  事前监管变为事后监管

  实行建筑垃圾处置量登记制度。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由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提交项目相关图纸、资料和建筑垃圾分类清单,在所属辖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登记,并报送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统一编号管理。

  简化后的建筑垃圾处置量管理工作由事前监管变为事后监管,为了确保建筑垃圾处置量管理的准确和规范,实行市、区两级每月联审制度。每月25日至30日,由市城管局组织,各区、县、开发区业务人员携带当月所有项目的完整资料,进行市、区两级的集中联审。

  建筑垃圾处置所需要提交的图纸、资料、处置量清单等实行容缺。对登记项目资料不齐全的,可先行办理网上每日申报和土方清运手续,5个工作日内补齐即可。对5个工作日未补齐资料的项目,予以停止每日申报和土方清运。

  取消“建筑垃圾准运证

  优化清运企业管理事项,取消“建筑垃圾准运证”。实行建筑垃圾清运登记制度,由清运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至少三个月向所在辖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登记一次,辖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符合条件的给予登记。建筑垃圾清运登记管理制度由各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制定,从2018年9月1日起实行,原“建筑垃圾准运证”停止使用。

  取消清运企业每周工作汇报制度。各清运企业遇有车辆事故、群体性事件苗头、企业内部严重矛盾影响正常清运等重大事项,应立即向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和市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在建筑垃圾管理的各个环节中,不允许以管理需要为由擅自让企业提供各种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证明或材料,减少企业负担,缩短办事时间。

  不再设增车数量限制

  不再设增车数量限制,申请车辆数量符合停车、办公、修理 、食宿、会议等管理要求即可,不再设置车辆上限要求。企业购置车辆凭“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在所在辖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登记,由辖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报送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统一编号管理。所在辖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2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3个工作日内编发建运号。

  理顺市、区两级联合检查组管理关系,实行重大问题通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现场纠正的现场予以纠正,不停工、不降牌。对问题较多的项目且不能现场纠正的要限期整改,停工、降牌。对存在重大扬尘污染、安全隐患、“七个到位”不达标等问题的,进行单项通报或定期通报。

  记者王海鹏 实习生马震

编辑: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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