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加快幸福商洛建设中的职能作用,近日,商洛市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决定。
决定强调,要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总体布局,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各级党委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每年至少两次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批复人大常委会党组的请示,积极解决人大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完善党委书记联系人大工作、人大常委会主任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制度。党委在作出本行政区域重大决策前,要充分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党委召开全局性会议、组织重大活动,要安排同级人大常委会班子成员和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党委确定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带头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坚持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全市工作大局,确保党委意图和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决定指出,要推进宪法法律有效实施,切实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履行监督宪法法律实施的职责,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全面贯彻执行。理顺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文件。要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积极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活动,规范司法人员行为,提高司法公信力。要把宪法和法律法规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必修课,列入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使全民学法知法守法。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进一步加大普法力度。
决定强调,要支持和保障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加强人大立法机构建设,加快实施地方立法工作,强化法律监督工作,依法建立立法专家咨询库,建立由人大法制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及相关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规草案制度。要围绕经济发展、社会治理、文化建设、民生保障、生态环境、深化改革等重点领域,科学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及时制定、修订和废止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加强创制性立法,增强法规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
决定强调,要支持和保障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采取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开展专项工作评议、审议评议意见督办、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和质询以及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确保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重大项目建设得到全面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要对“一府两院”工作开展专项工作评议,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向同级党委、“一府两院”和党委组织部门通报,作为专项工作主管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负责人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被评为不满意的专项工作主管部门和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选举或任命的工作人员开展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每年都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书面报告个人的履职情况。各级政府组成人员、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每届任期内至少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履职情况,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履职评议测评,并将结果及时报同级党委。要强化对全口径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和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推进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和重点专项资金公开,建立人大和财政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决定强调,要依法支持和保障人大依法行使决定权。各级党委关于地方重大事务的决策和主张,需要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作为建议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各级政府对区域发展规划变更、城乡建设规划调整、大额财政资金使用和政府举债融资、重点项目计划、大宗土地和矿产资源配置、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重大民生工程实施等重大事项在决策出台前要向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
决定强调,支持和保障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要提交大会充分酝酿讨论,认真听取意见,依法进行大会选举;党委推荐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人选,应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由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党委组织部门要向人大常委会介绍情况。凡经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任前都要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向人大常委会进行履职承诺,并将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正式就职时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决定指出,加强人大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是做好代表工作的前提。要严把代表入口关,优化人大代表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提高人大代表中来自基层一线代表的比例。实行代表在选举单位或选区视察和异地视察相结合。建立健全代表履职信息化服务平台。丰富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内容,围绕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将承办单位对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积极推行网上办理,提高办理工作透明度。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激励、约束和退出机制,完善代表履职建档制度,将履职情况作为代表进退的重要依据。严格纪律约束,无故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其代表资格终止。要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委员联系人大代表制度。探索开展代表就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落实代表向原选区或选举单位述职和评议代表制度,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决定要求,要切实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知识和年龄结构,提高专职组成人员比例,人大常委会专职组成人员编制实行单列。市人大常委会增设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委员会,调整充实法制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预算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加强领导和工作力量。县(区)人大常委会增设农业农村和环境资源保护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调整充实财政经济预算工作委员会。其他内设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置。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增设机构所需人员编制,在同级党政群机构改革中调剂解决。各级党委要加大人大机关干部的选拔交流使用力度,对优秀年轻干部及时予以提拔使用。县(区)、镇人大领导可在同级班子中转任交流。组织部门可安排部分拟提拔到党委、“一府两院”部门领导岗位工作的同志先到人大常委会挂职。要加强镇(办)人大工作。镇人大设立专职主席或专职副主席,专门从事人大工作。设立镇人大主席团办公室,配备至少2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人大日常事务和代表联络工作。街道办事处人大联络组改设为街道办事处人大工作委员会,机构规格和人员配备参照镇人大执行。要重视改善人大工作条件。各级财政要依法将人大工作经费和人大会议、人员培训、代表活动等经费足额列入年初预算。妥善解决无固定收入代表参加人大会议和代表活动的误工补助,确保代表活动顺利开展。市、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镇(办)代表活动经费和人大年度工作经费标准,做到专款专用。要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学习宣传。党委(党组)中心组要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学习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干部培训教学计划。党委宣传部门要建立与人大常委会的联系沟通机制,把人大制度理论、人大工作作为宣传工作重要内容。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工作、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的专题宣传。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健全新闻发布、工作通报等信息公开制度,加强自身宣传阵地建设。
(郭万宝 杨战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