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妇联、省高院联合发文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女性人民陪审员工作

19.05.2015  18:48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女性人民陪审员工作,充分发挥女性人民陪审员在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作用,日前,省妇联抓住人民陪审员换届之机,积极推动省高院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女性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目前我省人民陪审员中女性陪审员1722名,占陪审员总数的29.4%。全省女性人民陪审员队伍不断壮大,参审能力大幅提高,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女性人民陪审员工作提出了四点意见: 一要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女性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各级法院要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女性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重要意义,继续发挥女性人民陪审员的优势,不断完善参审机制,扩大参审范围,对涉及较大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特别是有关家庭暴力、儿童监护、离婚、财产分割、婚姻家庭纠纷等涉及妇女儿童和老年人权益的案件,以及一些适合女性陪审员参审、能够发挥女性特点和优势的案件,要安排女性陪审员参加陪审,进一步提高案件审判效果,提升女性陪审员的陪审公信力和社会认知度。 二要把好关口,不断壮大女性人民陪审员队伍。 各基层人民法院要在原有的陪审员基数上结合工作实际,再增选一定数量的女性陪审员,各县(区)法院至少有3名以上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力争实现女性人民陪审员占比40%以上的目标,进一步解决女性陪审员数量偏少的问题。各级妇联要积极主动与所在地人民法院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女性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状况,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在增补、换届等过程中及时做好推荐选任工作。各基层人民法院要与当地妇联共同建立女性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及人民陪审员信息库。 三要完善机制,为依法履职提供可靠保障。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工作保障,落实权利保障制度。充分尊重女性人民陪审员的阅卷权、调查权、参加合议庭评议权等参审过程中的各项权利。要不断改善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参加陪审活动等必要的经费,为女性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提供可靠的保障。各级妇联组织要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女性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确保女性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保障其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不因参加培训或者审判活动,被其所在单位解雇、减少工资等薪酬待遇 。四要注重培养,提升女性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 全省各级法院要将女性人民陪审员纳入人民陪审员的总体培训规划,重点培养一批法律政治素质好、司法技能和陪审水平高、社会知识面广的女性陪审员骨干。结合工作实际,采取集中业务培训、庭审观摩、研讨案例、经验交流等方式,全面提升女性人民陪审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我省五个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单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华阴市人民法院、岐山县人民法院),要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妇联组织密切配合,在改革中积极探索进一步提升和发挥女性人民陪审员作用的方法和制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多年来,全省广大女性人民陪审员以她们自身耐心细致、善于沟通,贴近人民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的特点和优势,充分发挥裁判员、调解员、宣传员、监督员的作用,积极参与案件审判,与人民法院法官密切配合,在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省妇联历来十分重视女性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此次联合发文,将指导各级妇联组织上下联动,积极推荐优秀女性代表和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对进一步加强我省女性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我省女性人民陪审员的比例和履职能力,充分发挥女性人民陪审员在参与社会治理、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和作用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