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进一步推动农村爱心超市规范发展
目前,我省在9162个行政村建立“爱心超市”9242个,贫困村实现“爱心超市”全覆盖。为进一步推动农村爱心超市规范发展,有效激发贫困群众脱贫内生动力,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近日省民政厅联合省扶贫办、省慈善协会印发了《进一步推动农村爱心超市规范发展的意见》。
《意见》指出,在农村特别是贫困村建立爱心超市,是全面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传播社会新风尚,助力我省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推动乡村振兴的有效举措。各级要积极探索创新农村爱心超市运行管理机制,打造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运行规范、充满活力、可持续发展的基层慈善扶贫综合服务平台。各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慈善协会要高度重视农村爱心超市作用的发挥,加强协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大力发动社会各界关心贫困群众,关注支持农村爱心超市的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好爱心超市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重要作用。
《意见》强调,各级要准确把握农村爱心超市服务和帮助基层群众的功能定位,尤其要聚焦农村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要坚持把爱心超市作为激发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内生动力和树立文明村风的重要载体,引导贫困群众自觉树立勤劳致富的良好品德;要努力把爱心超市建成电子商务的重要平台,通过爱心超市帮助贫困群众在各大电商平台及中国社会扶贫网销售农特产品,增收脱贫;要推动爱心超市成为公益慈善的重要平台,由慈善组织在有条件的农村爱心超市设立社会捐助点,使爱心捐赠常态化;要推动爱心超市成为中国社会扶贫网推广运行的重要基地,深入开展互联网+社会扶贫工作,及时解决贫困群众个性化需求。
《意见》明确了农村爱心超市的运营机制,要求依托村“两委”、驻村工作队、中国社会扶贫网信息管理员做好爱心超市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尤其是有承接能力的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爱心超市的运营,使社会力量成为爱心超市的运营主体。对现有爱心超市,可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交由有资质、有爱心、懂经营、会管理的村民自治组织、社会组织或企业、个人运营,鼓励爱心超市实施开放式、连锁化经营。
《意见》强化了对农村爱心超市的规范管理,明确农村爱心超市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营业面积应不少于10平方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爱心超市的统筹管理,制定爱心超市管理制度,制作统一标识、制定等价积分兑换标准、配发积分卡;建立健全防盗、防火、防潮、防霉、防蛀等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高效运行。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爱心超市的筹建及运营监管工作,制定支持爱心超市发展的政策措施。各级扶贫部门负责督导各地健全完善爱心评议委员会评议机制,引导建档立卡贫困户积极参与各种积分活动。各级慈善协会负责为爱心超市组织、策划、发起募集活动,接收管理捐赠资金和物资,商民政部门在辖区内统一调配。帮扶单位、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定向捐赠,由受赠的爱心超市自行使用。
《意见》明确了对农村爱心超市的支持督导措施,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将农村爱心超市纳入慈善示范社区(村)创建给予支持;扶贫部门督促各参扶单位依法依规给予物品和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有规模的爱心超市,依托当地慈善信息平台,搭建爱心超市之间的捐赠款物管理和调配平台,实现捐赠资源统一管理、通盘调配、有效整合。民政、扶贫部门加强对农村爱心超市运营管理的督导检查,对于运行不规范或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作用发挥不充分的村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加大对爱心超市运营主体的管理,运营主体需要变更的,应认真细致做好资产登记管理工作,明确产权归属,防止集体资产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