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郑:进校园开展不起诉案件释法说理活动

10.08.2015  18:08

8月5日,南郑县人民检察院在审理蒋某故意伤害案后,对犯罪嫌疑人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同时,采取公开释法说理的方式,到蒋某所在的学校对其开展了训诫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犯罪嫌疑人蒋某,20岁,某学校大二的学生。因抢自习室座位与同学吴某发生冲突,持一个玻璃水瓶打伤吴某,经鉴定,吴某伤情已构成轻伤。审查过程中,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并一次性赔偿被害人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请求不再追究蒋某的刑事责任;蒋某所在的大学表示愿意接受蒋某继续求学,在蒋某回校学习期间将对其进行帮教,督促其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认真学习,遵纪守法。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法基本原则,检察机关在充分征求办案单位及学校意见基础上,认为该案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对不起诉条件,遂决定对蒋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释法说理会上,检察官首先宣读了该院关于蒋某不起诉的决定书,同时还对该决定进行现场说理,告诫在场的大学生要增强法律意识,不要因为琐事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被不起诉人蒋某表示,一定珍惜此次宽大处理的机会,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做一名遵纪守法好公民,学好本领服务社会。

(作者:南郑县人民检察院      王奕丹      编辑: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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