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退休审批 西安市民状告市人社局二审败诉
2014年,市民姚某年满60周岁,到市人社局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告知因判过刑,其判刑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审定“视同缴费年限” 为零。姚某认为市人社局的审批认定错误,遂将对方告上法庭。昨日,市中院二审认定市人社局的退休审批并无不妥,姚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为何诉讼 不服人社局退休审批
姚某1969年12月参军,1976年4月复员安置,后于1993年离职从事律师工作。1995年在执业时,因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 月。此案姚某至今仍在申诉。2014年,姚某年满60周岁申请退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退休审批时,认为根据国家和 陕西 省有关政策,姚某判刑 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遂审定“视同缴费年限”为零,按“实际缴费年限”的16年又7个月,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退休审批。姚某认为退休 审批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为零是错误的,对退休审批行为不服,向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因姚某判刑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退休审批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 序,遂判决驳回姚某的诉讼请求。姚某不服原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昨日下午3时30分,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中院官方新浪微博直播庭审过程,市人社局 有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庭审焦点 “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问题。姚某认为,市人社局作出的退休审批行为,依据的是1959年原内务部颁发的内人事福字 (1959)第740号《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工作人员受过开除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 算工作年限。”姚某及辩护人认为,740号文件是1959年原内务部给上海的一封复函,它并没有形成法律法规在全国实行。认为社会环境已有了根本变化,养 老和医保制度不断完善,人社部门依据50多年前的文件进行审批不合适。
市人社局认为,第740号文件并非部委规章,不属于2010年国务院规章清理的范畴,并未失去法律效力。陕劳发[1999]6号原陕西省劳动厅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陕人社发[2010]209号《关于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金养老保险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关于判刑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依据的都是第740号文件,而市人社局对姚某作出的退休审批依据的是上述文件。
法院判决 退休审批并无不当
昨日的庭审持续了1个多小时,经短暂休庭后,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做了判决。
合议庭认为,根据《陕西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第3条第5项规定: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及我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为职工个人缴费年限。
合议庭认为,姚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市人社局依据上述文件核定姚某视同缴费年限为零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姚某要求撤销市人社局对其作出的退休审批行为并无不妥。姚某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延伸阅读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复员退伍军人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