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做好惠民殡葬服务政策扩面增项工作
2009年,辽宁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9〕47号),免除了全省城乡低保对象五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从制度上解决了困难群众的殡葬难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殡葬救助体系,不断推进惠民殡葬建设,让殡葬改革成果惠及更多群众,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4〕29号)的有关要求,近日,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惠民殡葬服务政策扩面增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原有殡葬服务免费政策的基础上,实施扩面增项。
《通知》在城乡低保对象的基础上扩大免费对象范围,将凡具有辽宁省户籍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人体器官捐献者、农村五保对象、城市集中供养的“三无”对象和查实不了身源的无主(名)遗体,纳入殡葬服务免费政策范围。
《通知》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对象,除免除原有的五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外,骨灰在殡仪馆寄存的,免除5年骨灰寄存费;骨灰进入城乡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实行免费安葬;骨灰进入国办经营性公墓安葬的,公墓运营单位应根据有关证明材料,给予适当优惠和减免,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并公布。
《通知》明确,扩增免费对象和骨灰寄存免费项目补贴仍按辽政办明电〔2009〕47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从城乡低保资金中列支;免除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集中供养的“三无”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分别从农村五保供养金和城市三无供养金中列支;免除查实不了身源的无主(名)遗体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中列支;免除其他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由同级财政单独安排资金解决。
骨灰免费寄存办理程序仍按辽政办明电〔2009〕47号文件规定执行。骨灰进入城乡公益性公墓和国办经营性公墓安葬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和公墓运营单位审查确认后,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城乡公益性公墓或国办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在结算费用时直接免除全部费用或减免相关费用,具体办理程序由各市制定并公布。
《通知》要求,殡葬服务免费政策扩面增项工作是进一步健全完善辽宁省殡葬救助体系的重要举措,各地要以对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政策的贯彻和执行,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群众的心坎上。各地民政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和宣传此项政策。各殡仪馆、公益性公墓和国办经营性公墓要在办事大厅或显著位置将政策内容和办理程序公开公示,便于群众办理,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照一站式服务、即时办理的工作理念,科学设计办理程序和工作流程,严禁要求免费对象家属先付费后报销。各殡仪馆对免费对象实施遗体火化时,应与其他用户同等对待,提供使用同档次火化炉具,不得采取歧视做法。全省各殡仪馆原则上应于2015年底前全部使用高档拣灰炉。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政法综治、公安、财政、卫生计生、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的沟通配合,做好政策衔接,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政策准确、有效施行。各地要按照省两办《关于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大惠民利民殡葬政策创制力度,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扩面增项提标,不断深化殡葬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可对本地区没有享受丧葬费补贴的城乡居民实行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或全民普惠政策,并积极探索制定农村集中安葬奖励政策、生态节地安葬奖补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