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联合纪检部门推行工程建设廉政与施工合同并行制度
今年以来,白水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会同县纪委监察局在全县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廉政合同与施工合同并行制度,用法律和纪律为工程建设项目划定了严密的警戒线,时刻警醒着每一位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人员自觉远离职务犯罪,全力打造“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双优”项目。该举措实施以来成效显著,深受好评。
廉政合同的签订刚性化。要求经合同程序确定的施工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廉政合同,廉政合同报县纪委监察局和检察机关备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存档。
廉政合同的公示和教育公开化。廉政合同签订后,要在工程建设施工的同时公示上墙,组织有关人员学习,重点教育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法人代表、项目法人代表、项目经理、财会人员和工程建设重点环节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循廉洁自律的规定。
廉政合同的责任落实明确化。廉政合同的公示和执行由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负责。时效从签订合同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交付使用时止。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廉政合同的贯彻执行承担领导责任。纪委监察局监督检查室和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将检查、监督廉政合同的执行,并将执行情况要纳入党风廉政责任制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考核内容。
廉政合同的监督检查常态化。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织要充分发挥监督和查处的职能作用,公布举报电话,加强检查,并向县纪委监察局和检察机关报告情况,对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要从严查处或移交有关机关查处。
廉政合同的监督验收硬性化。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对廉政合同的执行情况相互作出鉴定,经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组织认可后,报县纪委监察局和检察机关备案,在接到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暂缓”、“不同意”验收的批复。廉政合同的验收主要考核工程建设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干部是否廉洁,工程质量、工程量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群众是否满意,未作出报告或不同意验收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作者: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刘文俊 编辑:祝长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