鄠邑区发出西安首份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

13.03.2022  09:23

  2月25日,记者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西安市邑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法庭近日向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的当事人发出西安市首份《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

  据了解,原告张楠与被告王海于1997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一子,后双方于2019年离婚并约定未成年孩子王晓北由王海抚养。今年2月11日,张楠以王海长期在外工作无充足时间照顾王晓北生活与学习为由,诉至鄠邑区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该院家事审判法庭法官谢鹏受理案件后,考虑到王晓北正处于身心健康成长的关键时期,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于2月17日依法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法官从孩子教育、生活以及情感需求等方面出发,耐心劝导当事双方从更有利于孩子全面健康成长的角度进行协商。最终,当事双方一致认为孩子与母亲共同生活能够得到更好照顾,并达成调解协议,确定王晓北由张楠抚养,王海按月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视,张楠应予配合。

  案件圆满调解后,为了更好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向当事双方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要求双方无论婚姻状况如何都应当切实承担起家庭教育的责任,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引导孩子树立和形成良好的品行。双方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后签署了《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承诺以后会认真履行监护、管教责任,尽全力教育、抚养好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这让家庭教育从关起门来的“家事”上升为“国事”,也推动“依法带娃”成为社会共识。我省法院始终聚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利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充分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认真贯彻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积极指导、督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为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编辑:马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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