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强奸商店老板娘未遂获刑两年
05.03.2015 11:35
本文来源: 法院
王永洋在富县一煤矿打工。2014年10月28日晚19时许,王永洋酒后到该煤矿公司项目部前的商店买东西时,看见店老板娘卫某一人正在洗碗,即产生强奸邪念。王永洋先后两次进入厨房拉卫某,在卫某大声喊叫后,便匆忙跑开。后卫某将情况告诉其丈夫郭某,郭某得知后,急匆匆地前去找王永洋理论。在郭某去找王永洋的同时,岂料王永洋又悄然返回商店,用脚踢开店门进入室内后,将卫某强行压倒在床上,准备对其实施强奸。正在此时,郭某返回。见状,王永洋拿起室内一把铁锨准备对郭某实施攻击并想趁机逃跑,后被郭某用木棍打倒在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永洋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两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被告人王永洋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永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本文来源: 法院
05.03.2015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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