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怀芥蒂酒后烧毁他人车辆 男子获刑三年

28.05.2015  15:47
        陕西法院网讯    因与他人存有过节,男子酒后在偶然发现对方车辆时,为泄愤将该车辆烧毁。近日,神木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案件,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3年。

        2014年11月17日凌晨1时许,高某在家中喝完酒后外出买烟,途中发现张军(化名)的小轿车停放在附近,因高某与张军此前存有过节,高某便欲报复泄愤,其用一纸筒装着少许汽油,泼在张军车辆右后轮上,点燃汽油后逃离现场,致使该车辆烧毁。经鉴定,被毁车辆价值人民币1.6万元。另外,现场勘查发现,被毁车辆停放于神木前坡小学东侧院墙外,被毁车辆距小学仅有1.5米宽,且院墙外架设有两根天然气管道,被毁车辆东侧距离5米远的地方为居民区。案发后,高某已给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为泄私愤,不顾周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司财产安全,放火烧毁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