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宴醉酒致人死亡 同桌人均被判担责

17.03.2015  20:29
        陕西法院网讯      “酒逢知己千杯少”,生活中适逢喜事人们不免也喜欢多喝几杯,但饮酒如果没有把握好度,难免乐极生悲。3月12日,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聚众参加婚礼宴请,过量饮酒致人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同桌共同饮酒人均被判赔偿死者相应经济损失。

        2014年3月18日晚,曹建设、朱美丽夫妇前去参加王顺利为其儿子婚礼提前举行的宴请。由于人数较多,前去道贺人员分两桌就餐,其中曹建设、王顺利等十四人同聚一桌,朱美丽与其他人员同聚一桌,姚国庆(朱美丽之表弟,王顺利之女婿)因在桌旁招呼大家,无固定座位。当晚,王顺利在外购买15瓶白酒及部分饮料供大家饮用。宴请从当晚20时持续到23时左右。席间两桌人员共喝掉13瓶白酒,其中曹建设及与其同桌的工友共喝酒11瓶,另一桌喝酒2瓶。王顺利因筹备次日其子的婚礼,中途离开,孙建安、李文化等5人亦提前返回,曹建设、何飞、姚国庆等8人最后离开。曹建设、朱美丽走出餐馆后不久,曹建设因不胜酒力倒地,无法行走。于是朱美丽电话联系姚国庆(当晚受王顺利指派开车接送参宴人员),姚国庆随后开车将曹建设夫妇送至所租住的房屋。朱美丽当晚与曹建设同居一室。次日早上8点多,朱美丽发现其夫曹建设意识不清,生命危险,但120到达时曹建设已死亡。2014年4月23日,朱美丽一家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曹建设当晚同桌饮酒的王顺利、孙建安等14名被告赔偿曹建设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约54.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曹建设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精的危险性而不控制酒量或轻信能够避免,其本人对过量饮酒与伤亡后果具有最直接的因果关系,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其伤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同饮人的各被告在饮酒期间及酒后并无过错,对曹建设的死亡不应承担过错责任。同时,原告方在公安机关释明的情况下仍放弃尸体检验,导致诉请失去解剖检验条件,仅凭主观臆断认定曹建设因饮酒死亡,致曹建设死亡与饮酒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专业和法律上的界定,原告对曹建设死亡原因的意见难以认定。故原告要求王顺利等14名被告承担过错责任之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但曹建设当晚饮酒过度,回家途中不能自主行走,意识不清是客观事实,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中排除刑事案件,说明曹建设当晚饮酒过量对其身体已造成了一定的伤害,虽然各被告对曹建设的死亡没有过错,但应酌情分担相应民事责任。法院最终依法判令宴请人被告王顺利对曹建设的死亡承担补偿责任5000元,最后离席的被告何飞、姚国庆等8人各承担补偿责任2500元,参与饮酒但离席较早的被告人孙建安等4人各承担补偿责任1500元,未饮酒且离席较早的李文化承担补偿责任500元,驳回原告要超过补偿数额部分之请求。此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寄语】生活中,亲朋好友聚会饮酒很是平常,饮酒过量给人身体造成伤害每个人心知肚明,可就是图高兴、喜庆、热闹,往往将醉酒伤身置之脑后。生命唯一,特别是那些为改善生活而出外务工,为养儿育女而在外奔波的人们,更应接受教训。一时兴起而引发一家的痛苦,醉酒一点都不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