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实施条例彰显三大亮点
2015年4月15日《中国税务报》B4版
陕西省国税局集中采购中心 副处长 郑芥
对于政府采购工作者来说,2015年3月1日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在各方关切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开始实施。现在,这部虽然迟来却又恰逢其时的法规,为进一步充实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增添了浓重的一笔。笔者认为条例彰显三大亮点:
一、 彰显法治精神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奠定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的里程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成为现实选择和时代要求。全国各条战线、各个领域从各个方面掀起法治建设的热潮,汇聚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强大力量。条例的出台正是政府采购领域彰显法治精神的现实回应。彰显法治精神,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具体到政府采购领域的契合点就是坚持依法采购。条例共九章七十九条,全面承接政府采购法的基本体例,弥补了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缺失的不足,完善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也为我国财经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添砖加瓦。条例借鉴了多年来政府采购实践层面的经验教训,细化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主体的违法情形,增列了34种违法情形,明确了各个采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建立了相关问责追究机制,从制度上引领依法采购风尚,通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了我国政府采购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进程。
二、彰显阳光理念
政府采购涉及货物、劳务、工程等多领域,涉及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监督管理部门等多方面,涉及国家、社会、政府采购当事人等利益,采购过程中,由于涵盖面广、环节众多、利益交织复杂,加之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备等因素,很容易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近年来,政府采购腐败案件呈易发、多发、高发的态势,对公共资源配置、市场竞争秩序、经济社会发展及政府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某种程度上,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长期缺位出现法律盲区和漏洞,留下了暗箱操作、寻租腐败隐患,一直以来出台条例的呼声不断,仅2010年国务院法制办收到公开征求条例意见达4000多条,政府采购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主动让阳光照进来,才能让政府采购的灰色地带无所遁形。条例的出台无疑为健全政府采购体制,挤压“暗箱操作”空间,铲除腐败土壤迈出了实质步伐。条例彰显“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阳光理念,将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贯穿采购活动全过程,涵摄采购各个关键环节,从发布采购项目信息、公开采购项目预算,到公告采购中标结果、采购合同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等关键环节均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让政府采购成为“阳光下的交易”,有效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实现了采购法治建设的新突破。
三、彰显需求管理
一直以来法律层面鲜有对采购需求的界定,明确采购需求管理成为条例的一个新特色。为破解政府采购质次、价高、效率低等问题,条例一改以往重中间轻两头的状况,强化了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规定采购人应当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标准应当依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另外,还明确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包括确定采购需求在内各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按照合同标准严把履约验收关,减少违规操作空间,切实保障采购质量。条例吸纳了近年来各地政府实践中改革创新成果,不仅务实具有可操作性,而且还体现了政府采购的发展方向。例如推动政府采购电子化条款,具有较强的时代感和前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