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事项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核。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037006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十条:“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按照项目相应的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二)《陕西省气象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下列气象设施建设,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按照项目相应审批权限,经国家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一)气象雷达、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系统和其他大型探测设施;(二)卫星通信等大型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三)进口国外大中型气象仪器、设备;(四)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气象设施。
四、受理机构
省气象行政审批受理窗口
五、决定机构
省气象主管机构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表1:项目建议书审核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表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窗口报送方式提交材料,所有材料均需同时提供电子版和纸质材料。
八、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省气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2.网上接收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网上办公平台(在建)
(二)办公地址和时间
1.办公地址:西安市北关正街36号
2.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30(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基本流程
十、办理方式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一、审批时限
办结时限:二十个工作日。
审批过程中的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时限内。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审批结果
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意见书。
十四、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电话、网上公告等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方式、公告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向气象部门咨询相关技术规定并要求予以解释。
2.申请人可要求审批机构告知办理进度,存在的问题,并可依法对申报事项进行必要、真实的补充说明。
3.向审批机构查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资料;
4.对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予以举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必须依法申请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活动。
2.必须如实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依照审批结果和申报材料中的方案,完成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设区的市或省气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二)电话咨询
省气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029-81619162
(三)网上咨询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网上办公平台(在建)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监督和投诉应由省气象局监审处受理。
029-81619166
(二)网上投诉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网上办公平台(在建)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省气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西安市北关正街36号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十九、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或网站(在建中)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