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盛隆集资诈骗4500余万 一被告被判无期
百分之三四十的高额利息,组织群众到三原的生产基地参观、请吃饭,在不断的“忽悠”下,800余人将4500余万元“借”给了鑫盛隆公司,案发前仅兑付了45万元。今日, 陕西 鑫盛隆实业有限公司两名负责人分别被判无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
虚假出资成立鑫盛隆公司 高息集资骗了八百多人
西安中院审理查明,2011年8月24日,张某通过中介机构虚假出资注册成立了陕西鑫盛隆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焦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该公 司主要经营中草药的萃取、保健酒的生产。为此,张某在三原县鲁桥镇东里村租赁了场地,修缮和改建了生产车间和厂房。自2012年2月起,张某以鑫盛隆公司 的三原生产基地建设需要资金为由,以高额返现和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由融资业务人员将群众有组织的接至鑫盛隆公司在三原县的生 产基地内参观,焦某某在三原县生产基地负责接待参观群众,并向前来参观的群众虚假宣传基地中草药提取项目的投资前景和高额收益,骗取群众信任后和鑫盛隆签 订借款合同。张谋、焦某某二人对将骗取来的集资款未建立任何财务账目,除将少部分集资款项用于租赁、改造车间厂房、办公地点、购买生产设备、返还投资群众 利息外,其余大量资金提现后二被告人均不能说明去向。
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报案材料反映,自2012年2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张谋、焦某某以鑫盛隆公司的名义先后与805名群众签订894份“借 款”协议,骗取资金45189224元,其中已兑付利息457100元,造成群众实际损失44732124元。案件审理期间,西安中院又陆续接到部分群众 报案。截止今年8月14日,共收到25份被害群众的报案材料,涉及资金1039100元。
两被告人分别被判无期徒刑和十五年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谋、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返现和高额利息为诱饵,欺骗社会公众与鑫盛隆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均 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今日,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谋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焦某某有期徒刑15年;警方冻结的车辆及陕西鑫盛隆实业有限 公司及张谋、焦某某等涉案人员的银行存款126056.17元,扣押的物品和4900元现金,依法发还被害人;涉案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华商记者 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