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中院:关注民生解纷争 群众满意送锦旗
原来,在2008年8月1日,孝西村村委会与一公司签订了《荒沟荒地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村委会(甲方)将自己所有的荒沟约40亩发包给该公司从事种植等生产经营活动。承包期限50年,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58年8月1日止;承包费共计8万元,合同签字当日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费用等。2013年3月21日,耀州区孙塬镇政府在处理群众信访时,发现该院签订的上述承包合同是时任该村委会主任张某不经村两委会提议研究,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及村民会议,同时也未上报镇政府批准,私自将本村北坝沟承包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经查该村2008年的财务收入账上也未出现该笔收入。
此后,因承包问题该公司与村民小组及村委会发生纠纷,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承包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应为无效合同。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铜川中院民二庭的法官针对此案,深入农村、深入该村走访相关人员广泛了解情况,就地开放依法审理了此案,经评议合议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所以,村民小组是法律所认可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集体所有财产的重大处分行为,须经集体成员民主议定的强制性法定程序,违反该法定程序即违反了集体财产由该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基本所有权制度。民主议定的规定并非管理性规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法定程序的行为无效。遂依法驳回了该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该村委会及涉案村民小组的村民奔走相告,对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承包纠纷,维护村民集体利益的公正判决,深表叹服,村委会及村民代表自发地向一心为民的好法官送来锦旗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