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解民忧

09.04.2015  10:09

  铜川市从2015年1月1日起,实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全市已有100人审核通过,需支付大病保险费用48.2万元,已报销68笔26.28万元。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是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补充和完善,对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负担、破解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发挥了积极作用,深受参保居民的欢迎。

  铜川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个人无需缴费和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服务的模式。按每人20元从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中支出,为全市18.8万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购买大病保险,不增加个人缴费负担;经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具体承办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服务工作。在落实政府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的同时,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网络、服务等优势,确保大病保险政策真正惠民利民。

  按照《铜川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规定,患大病的参保居民,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可通过居民大病保险再次报销,即大病患者可享受到“双重保险”、“二次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1-5万元的报销比例为55%,5-10万元的报销70%,10万元以上的报销80%。目前,铜川市参保居民在铜川市中心医院、铜川矿务局医院、西安市中心医院、西安高新医院等17家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只要符合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补偿政策,在定点医院均可实现即时报销;居民转外就诊发生的费用,符合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补偿政策的,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实行一站式报销。

  今年,家住王益区的李女士因患冠心病,先后两次在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发生医药费用14.33万元。通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报销6.8万元后,又通过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2.31万元。住院期间,仅支付了由个人承担的5.22万元,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部分均在医院实现了即时结算。李女士由衷的感叹:大病保险管用、方便,实实在在帮群众解决了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