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应当赔偿储户银行卡被盗刷的财产损失

09.01.2015  13:30

      2014年12月28日,在呼和浩特市邮政局人民路同心支行开户的7名储户银行卡陆续遭遇盗刷,涉及金额十余万元。12月3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被赛罕区公安分局办案刑警在呼和浩特市一家KTV里抓获,据王某供述,其作案手法主要是购买了一套能够贴在ATM机上的密拍设备及复制设备,储户只要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就能盗得储户的银行卡号和密码,然后再复制银行卡盗走储户卡内存款。王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而将受到法律严惩,那么,这些储户的财产损失是否应当由银行赔偿呢?笔者认为银行应当赔偿储户银行卡被盗刷的财产损失,现简要分析如下:

      货币是一般等价物,在民法上属特殊种类物,通说认为,货币归属一律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货币交付时所有权发生转移,货币的所有权不得与对货币的占有相分离。储蓄合同是指储户将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例如:银行),储蓄机构根据储户的请求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在储蓄合同中,储户通过让渡货币所有权获得要求银行向其支付本金及利息的债权,储户银行账号上所显示的账面数额,是其对银行享有的债权数额,并非对账户中不特定货币享有所有权。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以通俗地讲,王某盗刷所得的赃款是银行的钱而非储户的钱,被害人是银行而非储户。

      银行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除了银行的营业大厅外,自助银行也是银行的经营场所,也属于银行提供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犯罪分子王某利用商业银行对其自助柜员机管理、维护上的疏漏,通过在自助银行网点的ATM机上粘贴密拍设备及复制设备的方式,偷拍窃取储户银行卡的卡号、密码等信息,回家后再复制银行卡,将储户银行卡内的钱款支取后消费,应当认定银行没有为储户在自助柜员机办理交易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构成违约,储户有权请求银行按照储蓄合同承担支付责任。

      银行负有保证支付储户存款的严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若银行不能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出现法定免责事由而免除责任。根据严格责任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本案呼和浩特市的7名储户有权就银行卡被盗刷的财产损失要求呼和浩特市邮政银行赔偿,银行应当无条件地向储户承担到期支付的责任,并不得拖延,否则将要承担迟延支付的利息。

      从司法实践看,各地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储户银行卡被盗刷财产损失的做法较为普遍,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统一。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针对此类案件,大体上有三种做法,一是储户保管账户信息、密码不当,即储户违反自身法定义务的,银行也有过错的,法院判决银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这类判决最为常见;二是银行不能举证储户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储户不承担责任,法院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类判决逐渐增多;三是银行举证储户银行卡被盗刷系因储户自身原因,判决储户败诉,银行不承担责任,因银行举证困难,这类判决比较罕见。结合本案事实情况,法院应当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银行应当赔偿储户银行卡被盗刷的财产损失有其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实践支撑及维护稳定需要,呼和浩特市7位储户要求邮政储蓄银行赔偿合法正当,银行不得拒绝、不得拖延、不得扣减。

(作者: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刘建朋 编辑:刘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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