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遗失 申请公示催告维权
13.10.2014 16:36
本文来源: 法院
2014年1月22日,安康市永兆商务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开出银行承兑汇票1张,票面金额为10万元,出票银行为长安银行安康分行,收款人为西安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汇票经5次背书转让后,由共荣(中山)合成树脂公司持有。之后,共荣合成树脂公司工作人员不慎将该汇票遗失。该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向汉滨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该院受理后立即向付款银行作出了《停止支付通知书》,并对外发布公告,要求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告期内,无人向该院提出申报,该院判决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来源: 法院
13.10.2014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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