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遗失 申请公示催告维权

13.10.2014  16:36
        陕西法院网讯  公司工作人员不慎将一张汇票遗失,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程序。10月8日,@安康市汉滨区法院  审结一起票据公示催告案件。一张价值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经过5次背书转让后不慎遗失,经公示催告后法院判决遗失票据无效,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2014年1月22日,安康市永兆商务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开出银行承兑汇票1张,票面金额为10万元,出票银行为长安银行安康分行,收款人为西安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汇票经5次背书转让后,由共荣(中山)合成树脂公司持有。之后,共荣合成树脂公司工作人员不慎将该汇票遗失。该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向汉滨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该院受理后立即向付款银行作出了《停止支付通知书》,并对外发布公告,要求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告期内,无人向该院提出申报,该院判决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