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立法听证
“过年放炮”是传统习俗,增添了节日的喜庆气氛,可对空气造成的污染、对市民安全带来的隐患也不容忽视。怎样才能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既尊重传统又减小危害?昨日,西安市法制办召开《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 12名听证人围绕听证事项各抒己见。
禁售、禁燃区域
具体范围是否合理?
《条例》中提出,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行政区域,长安区韦曲、郭杜街道,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其他禁止或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所在地区、县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正方观点
建议以更明晰的方式划定
对此,多位听证人表示认同,甚至有听证人建议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不留死角”。
听证人邓景元是位医生,见过太多因燃放烟花爆竹受伤的人,“尤其是逢年过节时,医院急诊科总是会接收很多此类病人,有的伤势非常严重。再加上现在空气污染严重,应该禁止燃放,我认为范围合理。”
听证人张永利也同意将长安区的韦曲、郭杜街道纳入禁销禁燃范围。但有听证人提出,以行政区划来划定禁销禁燃范围概念模糊,建议以诸如“二环以内”“三环以内”“绕城以内”等方式来划定,这样更加明晰。
反方观点
听证人贾明认为,燃放烟花爆竹是传统民俗,不管是重大节日还是婚丧嫁娶,甚至举办国际性的活动,都离不开烟花爆竹,所以在管理时也不能“一刀切”。
“我们鼓励人们少燃放、不燃放,但不能禁止人们放炮的权利。”而且,虽然《条例》中对城六区全面禁止,但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根本监管不到, “比如灞桥区的白鹿原等地方,这样规定并没有意义。”
他认为,应该改“禁止”为“限制”,体现出对民意的尊重和对传统习俗的传承。
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是否合理?
《条例》中提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农历除夕前五日至农历正月初五期间,可以销售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销售。
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农历除夕至农历正月初五期间和正月十五每日七时至二十二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农历除夕当晚可以延长至次日一时。
正方观点
体现了对传统习俗的尊重
听证人邓景元、廖珊、董娇娇等都认同允许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并表示《条例》中特意将除夕夜的燃放时间规定为凌晨一时,体现了对传统习俗的尊重。
陈冬杰也认同,但她建议要将允许销售的时段与允许燃放的时段相统一。
反方观点
建议限制单次燃放的数量或时长
贾明则认为,对于一些远郊区县、农村来说,燃放烟花爆竹根本禁不住也管不住,即使在《条例》之中禁止也没有意义,“建议限制单次燃放的数量或时间”。
他明确表示,自己也反对一些开工庆典等活动,一放就是半小时,但对于老百姓正常的婚丧嫁娶等活动,不能一禁了之。
空气污染二级以上预警
全市禁燃是否合理可行?
《条例》中提出,空气污染二级以上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政府应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正方观点
要注意细节问题的处理
多数听证人赞同此款规定。但董娇娇提出,要考虑到细节问题,比如某个单位或企业提前申请了《焰火燃放许可证》,可是在活动举行时恰巧遇到空气污染二级以上预警天气,该怎样处理,企业和单位的损失谁来承担?
反方观点
不是雾霾元凶不能单纯禁止
贾明认为,虽然雾霾严重,但燃放烟花爆竹并不是雾霾形成的元凶,与工业污染等相比,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很小且短暂,所以应该促进烟花爆竹行业转型升级,制定相关标准,对烟花爆竹的规格进行明确,将安全性能和对环境的污染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听证人付英峰是一名“烟花人”,他说,可以通过产品的更新换代来减小污染,保留传统。
对未尽劝阻报告义务的酒店 进行处罚是否合理?
《条例》中提出,在本市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应当对在本酒店、宾馆举办婚礼的市民提前书面告知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酒店、宾馆经营者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正方观点
经营者应尽相关义务
多位听证人认为,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该尽到告知与报告的义务,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反方观点
取消劝阻报告义务
陈冬杰、廖珊等听证人都表示,这一条款是否具有操作性值得商榷。
他们认为,酒店、宾馆等的经营者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履行告知消费者的义务,但对于报告义务,经营者一定会因利益问题有所顾虑,建议取消报告的义务及处罚。
此外,听证人还对《条例》的其他内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董娇娇建议用信息化手段来记录烟花爆竹的流向,实行实名制购买,便于管理。李浩建议明确对举报人的奖励。
市法制办将梳理、吸纳听证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条例》。
本组稿件由记者郭欣 见习记者康乔娜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