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人大出台履职报告办法 加强任后监督工作

28.04.2016  20:41

      4月26日,镇安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镇安县“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办法》。这是该县贯彻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决定》,推动履职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举措。

      为了贯彻省委《决定》关于“各级政府组成人员、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每届任期内至少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履职情况”的要求,该县人大常委会经过研究,将审议《“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办法》纳入了常委会2016年工作要点,在认真借鉴眉县、镇坪县等兄弟县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办法草案,经过主任会议反复讨论修改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办法》共五章十八条,分别从开展履职报告工作的法律依据、目标任务、遵循原则,以及履职报告的对象、内容、程序、方式和履职评议结果运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将为该县加强“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后监督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宁远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