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毁家庭源于交通肇事 不起诉彰显检察情怀

04.08.2015  19:05

近日,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汪某甲交通肇事案。

2014年8月28日23时10分,汪某甲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载乘其子汪某乙及其他3人沿镇安县安冷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7K+300M处,由于疲劳驾驶而对路况判断失误,车辆驶出路右侧坠入河中,造成汪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汪某甲自己受重伤,小型轿车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承办检察官审查,汪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鉴于本案的死者为嫌疑人的独生儿子,本人也受了重伤,在对其儿子与自己的救治与治疗过程中,已花光积蓄,并举债十几万,可见,汪某甲是自己过失的最大受害者。如果直接起诉,虽于法有据,但与情理相悖。故此,案件承办人根据法律以及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认为本案符合不起诉的条件,作不起诉处理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够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达到有机统一。基此,该院按照法定程序对汪某甲作了不起诉处理。

 

2015年7月31日,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干警专程到汪某甲所在村委会,召集了当地司法所工作人员、村组干部以及部分村民,公开对不起诉决定予以宣告。宣告结束后,公诉科长宁建华主持调解了丧子给汪某甲夫妻之间造成的感情问题,他说:“法律也有温情,车祸毁掉了一个家庭,但这已无法改变,我们能做的就是给活着的人希望。希望你们夫妻二人努力维系感情,争取再生一个可爱的孩子。”经调解,夫妻二人均表示会努力走出阴影,着眼于明天,争取处理好夫妻感情,尽快再生一个孩子,组成一个和气美满的家庭。

(作者: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贾金烽    编辑: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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