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规范和改进矿业权管理
近日,镇巴县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工作的通知》,规范采矿权和探矿权的管理,强化监管。为优化调整矿业勘查开发布局,加快矿产勘查开发规范化、集约化进程提供了有力保障。
《通知》强调,新设立由个人出资申请的探矿权和确因勘查工作需要并由国家出资申请的探矿权,须经县政府同意后,县国土部门方可受理;新设立采矿权需由县林业、水利、环保、国土等部门出具意见,并经县政府同意后按照程序报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镇巴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2.符合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县级以上公路沿线直观可视范围内。3.矿山生产能力必须达到调整后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调整后的矿山最低生产规模为:页岩、石灰岩、砂岩10万吨/年,矿山资源储量与服务年限相适应。
《通知》强调,采砂取土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采矿权。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乱采滥挖砂土等违法行为。因政府公共建设项目需要,除应符合新设立采矿权基本条件外,凡在河道范围以外开采风化砂或取土,须由采矿权申请人通过当地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由县林业、环保、水利、国土等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县政府正式批准;禁止以各类建设等名义采砂取土、毁坏耕地。在河道范围内采砂、取土,由当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水利部门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评审通过后,编制疏通河道清淤设计方案,并经县政府审查批准后,向县财政部门缴纳相应数额的生态修复保证金,按规定程序办理采砂、取土许可等相关手续。
《通知》明确,各部门监管责任,分工负责,联合执法,对各类违法采矿采砂行为严厉查处;各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切实解决勘查、开采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同时,要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发现的违法采矿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制止。对因非法采矿探矿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根据监管责任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刘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