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航空公司与辞职飞行员培训费纠纷案终审
飞行员郑团社于1993年从新疆通用航空公司调动至陕西长安航空公司从事飞行员工作。2000年,陕西长安航空公司被海南航空公司兼并,组建了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郑团社于2001年2月5日与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长期劳动合同。2006年11月郑团社以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工资及小时费发放不准时、工作环境不适应为由提出辞职,双方因培训费用的赔偿,安全奖的发放,及人事、技术档案的移交等问题产生纠纷并申请仲裁,后因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而诉至法院。
郑团社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由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人事、技术档案的移交手续及支付安全奖。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判令郑团社支付培训费及违约金500余万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郑团社提前30日提出辞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为郑团社办理各种档案的转移手续。至于安全奖根据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文件,飞行员自动辞职,视为对安全奖的自愿放弃。故该请求不应当支持。而对于培训费问题,因郑团社进入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时就已具备飞行资格,故不必承担初始培训费,但是因其单方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应当承担对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损失赔偿责任。故判令郑团社支付赔偿款140万元。
一审宣判后,航空公司不服一审对该两案的判决,分别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培训费459万余元及违约金53万余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团社提出辞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另案郑团社单方解除合同,违反合同中关于服务期限的约定,应认定违约,按合同计算的53万余元的违约金应当赔偿;关于培训费,因航空公司在二审庭审中提供不出459万培训费的证据,郑团社仅承认培训费数额不超过40万元,按照民航总局相关文件,以70万元为培训费基数;违约金及培训费合计123万元,鉴于郑团社对一审判决无异议,故对一审判决赔偿的数额予以认可。据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