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住房公积金新政落地:可用于支付房租
11月18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下发了《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未来长沙职工公积金可以提取用于支付房租。
《通知》将自2014年12月18日起执行,其中规定,职工本人(已婚的包括本人和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包括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每次额度不能超过上年度汇缴额的50%。同时,在长沙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即可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长沙购买自住住房的,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也可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此外,通知还明确规定,为切实减轻贷款职工负担,将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担保收费。
10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要求各地放松公积金贷款条件。时隔近1个月,公积金新政落地长沙。记者了解到,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新政主要对缴存时间、异地互认业务做出了调整,同时还将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担保收费。
按照之前的政策,在长沙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则规定借款人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即可在长沙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2011年,长沙市就已开办了省内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但仅限于与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异地贷款合作协议(含异地贷款互通函)城市的缴存职工。包括株洲、湘潭、常德、益阳、湘西、邵阳、娄底、永州和郴州等九个地市(州)。
此次推出的新规将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由地州市推至全省,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不满6个月的,将异地住房公积金转移之后,缴存时间根据元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就可在长沙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此外,《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为切实减轻贷款职工负担,将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用。
担保费是担保公司在贷款职工无法按要求提供担保,而为贷款职工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时收取的服务费。2009年开始,长沙市公积金中心按照贷款总额的0.5‰对贷款职工进行担保费补贴。此前,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中心仅与一家名为湖南长银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公司保持合作关系,0.5%的担保费也由他们收取。
根据《通知》,若可以取消“担保费”,在长沙用市直公积金买房,若公积金贷款额为100万元,100万元乘以0.5﹪=5000元,这意味着购房者即可节省5000元担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