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良:老人维权困难多 法官以案把法说
九九重阳节,浓浓敬老情。值此重阳佳节,特发布两起典型涉及老年人权益案例,指导老年人依法维护自身权利。
案例一:张某(男,64岁)和石某(女,58岁)于2010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两人感情尚可。后张某患病生活无法自理,而石某却因故无法顾张某,遂起争执。张某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6年6月,张某再次起诉。按石某第一次诉讼提供的地址,承办法官多次前往送达,但均未果。后经邮寄送达,石某本人签收。案件如期审理,石某未到庭。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可认定其与石某自判不离后并未和好,感情已彻底破裂。为了充分保证石某的诉讼权利,法官先后十次到石某居住地了解其对婚姻的意见,但都无法找到本人,办案法官又利用晚上去找石某,仍未果。遂判决准予两人离婚。
法官点评:在离婚纠纷中,法院依法审查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面对婚姻案件的特殊性,法院更加注重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本案中,一方是生病坚持要求离婚的老人,一方是拒不到庭的老人,法院在送达过程中竭尽一切办法找寻老人,石某本人签收传票后,未能到庭参加诉讼自愿放弃了其应诉的权利。为维护老人的权益,法官又数十次的前往被告住处了解情况。对于张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双方感情破裂事实,法院遂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案例二:2015年7月15日驾驶电动泊车(老年代步车)王某与骑自行车的黄某在108省道阎良段某处汇口相撞,致黄某脊椎受伤。后经治疗,并鉴定黄某损伤构成九级伤残。交警对此事故责任认定,王某负主责、黄某负次责,二人均无异议。王某为所驾驶的车仅购买了非机动车三责险。黄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其保险公司承担相应损失。经审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于非机动车三责险限额内赔偿 36419.6元;王某一次性赔偿22434.76元。
法官点评:道路交通事故主要采取过错责任,而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不区分过错优先赔偿,但依法律规定未购买交强险的车主首先得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受害方。而本案中,王某驾驶的老年代步车参照相关技术规定应当认定为机动车,但因目前公安机关对电动车没有按照机动车统一登记管理,给予发放行驶证、驾驶证等,法律法规及保险行业也无关于电动车是否投保交强险颁布具体明确的操作规定,加上目前暂无保险公司承保该类车的交强险,故不宜判决王某承担交强险范围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