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良:重拳打击非法集资 警醒市民谨慎投资
27.01.2016 18:03
本文来源: 法院
张某与王某(另案处理)于2013年12月26日注册成立陕西某投资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李某担任公司经理。该公司成立后,以高息为诱饵,通过散发宣传资料、业务员拉业务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以借款合同担保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4年5月13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石某。石某于2014年8月份开始到公司接管公司的经营、管理,张某协助石某经营至2014年8月中旬离开公司。自公司成立至案发,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14万元,涉及投资群众50人,现230万余元公众存款无法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石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通过散发宣传册、业务员拉业务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李某、石某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三年又六个月、三年。
该案的直播,让更多的人认识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社会危害性,展现了阎良区法院打击非法集资案件的力度,提醒广大市民远离非法集资,增强“风险自担”意识。
本文来源: 法院
27.01.2016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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