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服务指南

17.10.2015  00:49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037002

三、办理依据

(一)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二十四条: 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可以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377项: 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三)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 (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十二条: 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

本办法所称防雷工程,是指通过勘察设计和安装防雷装置形成的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实体。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四)《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七条: 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第十二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

第二十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原有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四、受理机构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

五、决定机构

省气象主管机构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条件

1.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

(3)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

(4)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5)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2.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第1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2)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三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六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3)近三年内完成防雷工程总额不少于八百万元,所完成的综合防雷工程不少于二十个,每个工程额不低于三十万元,其中至少有一个工程额不低于一百五十万元;

(4)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5)取得乙级资质三年以上,每年年检合格。

3.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 符合 第1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2)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两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四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3)近三年内完成防雷工程总额不少于四百万元,所完成的综合防雷工程不少于二十个,每个工程额不低于十五万元,其中至少有两个工程额不低于五十万元;

(4)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5)取得丙级资质一年以上。

4.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第1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一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三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二)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人具备相应申请条件;

3.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4.通过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审等。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人不具备相应申请条件;

3.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

4.未通过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审等。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申请书

原件


纸质/电子



2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

原件


纸质/电子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电子



4

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以及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级、中级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和《防雷工程资格证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电子



5

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和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复印件


纸质/电子



6

企业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电子



7

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



纸质/电子



8

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

复印件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甲级或者乙级资质时提供

9

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

复印件


纸质/电子


10

三个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户使用证明

原件


纸质/电子


11

两个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术资料

复印件


纸质/电子


12

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复印件


纸质/电子


注:(1)1-7项为申请防雷工程专业甲、乙、丙级资质时需提供的基本材料;

(2)8-12项为申请防雷工程专业甲级或者乙级资质时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3)材料份数按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审批要求提供。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2.网上接收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网上办公平台(在建)。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基本流程  

备注: 依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初审、评审、认定、证件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二)延续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认定、证件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三)依申请变更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定、证件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四)补证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定、证件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五)依申请注销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公开等。

十二、审批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完成初审。

2.省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后,委托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在收到评审结果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

备注:评审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颁发资质证书:《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受理窗口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网站公示方式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证件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获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的权利;

2.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的知情权;

3.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认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2.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3.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工作。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设区的市或省气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二)电话咨询

省气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029-81619162

(三)网上咨询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网上办公平台(在建)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 监督和投诉应由省气象局监审处受理。

029-81619166

(二)网上投诉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网上办公平台(在建)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设区的市或省气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网站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