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子项名称: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037003
三、办理依据
(一)《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二)《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六条第二款: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三)《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十六条: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四)《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时验收防雷装置。
四、受理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五、决定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条件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2.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3.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4.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二)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3.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4.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原件 | | 纸质/电子 | | | |
2 | 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 复印件 | | 纸质/电子 | | |
3 | 原件 | | 纸质/电子 | | | |
4 | 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原件 | | 纸质/电子 | | |
5 | 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 原件 | | 纸质/电子 | | |
6 |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 | 原件 | | 纸质 | | |
注:材料份数按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审批要求提供。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2.网上接收: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网上办公平台(在建)
(二)办公时间
按照当地政府时间要求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1.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2.综合验收:由相关部门牵头,竣工验收并入综合验收环节。
十二、审批时限
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审批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颁发证书: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受理窗口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网站公示方式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证件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获得《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的权利;
2.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的知情权;
3.对防雷装置验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2.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3.依法对申报事项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二)网上咨询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网上办公平台(在建)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应受理。
(一)窗口投诉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二)电话投诉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三)网上投诉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网上办公平台(在建)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二)办公时间
按照当地政府时间要求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网站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