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办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的背后
2015年,陇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公诉科干警通过审查案卷、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意见、走访涉案未成年人所在村组,调查了其诉前行为表现,对他做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该未成年人遵守相关规定,有悔罪表现,最终该院对其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2014年11月25日,在校学生胡某和同学闫某(另案处理)在陇县百隆商城梦幻网吧上完网后,从网吧出来看见网吧北面楼下停了一辆黄色的两轮摩托车,胡某提议将该辆摩托车偷走,闫某负责望风。胡某和闫某作案后潜逃,后迫于压力于2014年12月9日投案自首,被盗摩托车已扣押并发还失主。
2015年1月19日,该案移送陇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杜晓敏在审查案卷之后进行了实地考察。经考察发现,胡某系留守未成年人,父母均在外地打工,由于从小缺少父母的关爱,胡某的性格略显偏执,再加上青少年时期的攀比心理,胡某希望自己拥有一辆摩托车,临时起意盗窃他人财物,而且在案发后胡某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得知这一情况后,办案检察官在听取了公安机关、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后,依照法律程序,依法于2015年3月19日对胡某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6个月。
在考验期内,胡某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向检察官汇报自己活动情况的过程中也流露出一些困惑和迷茫,检察官杜晓敏对其进行多次推心置腹的谈话,以案说法、以法说理、以理说事,积极引导其重拾信心,勇敢面对成长中遇到的困扰及烦恼。该院于2015年9月25日对犯罪嫌疑人胡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不仅仅是一纸简单的法律文书,细心的检察官杜晓敏同时还交给了胡某一封信。她在信中写道:“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青春,也都有专属于自己的未来。在匆匆即逝的青春岁月里,每个人都努力地用实际行动撰写着丰富多彩的个人日志,日志中的点点滴滴,不论好坏、不管成败,都是我们人生最宝贵的财富,不容轻视、不可忘记。年少的你,可能因为一时糊涂,做错了事,但是法律的柔情与宽容、社会大家庭的关爱,陪伴你度过了这段灰暗、煎熬的日子。你知错能改、积极向上的表现也让我们所有人倍感欣慰。希望重获新生的你能够释怀自己的过去,以全新的姿态迎接美好的未来,创造你自己的精彩人生,实现你自己不可被替代的社会价值。”
不起诉决定,意味着胡某不会有犯罪记录,对他今后的工作生活也不会造成影响。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胡某亲身体会到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的威严,同时也感受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检察官的仁心办案让他没有自暴自弃,胡某通过努力改过,重新回归到社会,现在他在西安一家火锅店工作,工作上踏实肯干,得到了各位同事的肯定。就在前几天,胡某回家看望父母,同时也专程来到检察院看望了帮助他走出人生困境的检察官。
(作者:陇县人民检察院 范玮 编辑: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