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出台管理办法规范公益林补偿

19.09.2014  20:20

  本报讯    记者赵侠报道    《陕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近日出台,要求涉及林农个人的补偿实行“一折(卡)通”管理,不得层层转拨、代签代领。
  《办法》规定,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省级财政补偿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财政列支,用于省、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测、检查验收、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为公益林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办法》规定,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补偿基金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或村集体、集体林场的,补偿基金的支出范围为:对公益林管护人员购买劳务、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已经发包的集体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由个人经营管护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原则上支付给承包者个人。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护的,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每年每亩可统筹1.75元,集中用于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益林监测、档案建设、管护管理培训等项目支出。
  《办法》规定,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应对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分别建立健全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来  源:中国绿色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