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日报】陕西法院实施民事诉讼调查制度

12.08.2015  13:06
        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今后民事诉讼当事人、代理律师自行调查取证难以获得相关证据时,代理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法院授权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进行调查取证。 

  民事诉讼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难以自行调查取证时,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其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集涉案所需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代理律师可提交申请书、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签发调查令。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证据,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签发调查令。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根据调查证据难易程度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代理律师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前调查收集证据。期限届满,调查令自动失效。代理律师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将调查令向人民法院缴存入卷。省高院还规定,持令律师有不当使用调查令或未按规定交还调查令等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予以处罚或惩戒;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