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进一步完善

03.11.2021  10:44

  11月2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我省进一步完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从今年秋季学期起,在56个脱贫县(区)继续实施生活补助政策基础上,将其余县(市、区)全部纳入义务教育阶段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实施范围。

  实施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的乡(镇)、村和教学点教师(含特岗教师)。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是否纳入实施范围,由各市(区)、县(市、区)自主确定并承担所需资金。生活补助是针对乡村教师工作岗位的补助,不计入五险一金和退休费的计算基数,教师在岗时享有,离岗(包括退休)后自然取消。在编不在岗和在岗不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等不享受生活补助,“三区支教”等享受国家其他政策补贴人员不在实施范围内。

  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按照“省级统筹推动、市县自主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市、县两级政府是落实政策的责任主体。平均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一年按12个月计算。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分类给予奖补支持。

  对于原43个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县,省级财政继续统筹资金,比照中央奖补办法给予支持。对于其他13个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财政继续按照每人每月400元计算,按所需经费50%的比例给予奖补。上述县(区)以外的其余县(市、区)实施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区)自行筹措,省级财政通过加大一般转移支付力度的方式给予支持,不再安排专项奖补资金。

  省教育厅指出:各市(区)要指导县(市、区)全面摸清本地区乡村教师队伍情况,结合实际科学确定具体补助范围和对象、档次标准、发放形式等。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按艰苦边远程度分档补助”机制,制定差别化的补助档次及标准,重点向村小学和教学点倾斜,向条件艰苦地区倾斜,不断提升乡村教师待遇。

  各市(区)要加强奖补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各县(市、区)要将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按月直接发放到教师个人工资账户,减少中间环节;建立以身份证信息为基础的申领信息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动态监控补助人数、补助标准和发放等情况。对截留、挪用、套取以及虚报、冒领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编辑: 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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