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台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0.04.2015  18:13

导读: 4月9日上午,陕西省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余智德通报了《陕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情况。

   4月9日上午,陕西省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余智德通报了《陕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情况。   陕西省政府2014年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暂行办法》。于今年1月16日印发全省,自2015年2月16日起实施。此《暂行办法》有效推动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对于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构建现代市场监管体系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暂行办法》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住所(经营场所)的功能。二是明确了住所(经营场所)的审查原则。三是简化了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手续。四是提出了支持商务秘书企业发展措施。五是对可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和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予以了规定。六是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协同监管责任。      《暂行办法》的实施,将从六个方面对市场主体产生重要作用和影响。一是将“一址一照”改为“一址多照”,将“一照一址”改为“一照多址”。 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不同地址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工商部门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二是市场主体从事无实体店铺的网络商品交易服务以及创意、设计、创作等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经营活动的,可将城乡居(村)民住宅直接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三是无实体办公场所的市场主体,可以将住所登记为所托管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四是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居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同意将该场所用于经营活动的证明文件,即可将住宅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五是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物权等法律法规规定,表述规范、方位准确、地址具体。六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在住所(经营场所)规范管理方面,需进一步落实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同监管责任。凡是发现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向社会予以公示。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对于依法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以及利用非法建筑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实施监管;经营项目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余智德表示,出于社会治理需要,并非任何场所都可以注册为住所(经营场所),因此,在住所(经营场所)规范管理方面,需要进一步落实政府各职能部门协同监管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擅自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问题。对于依法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以及利用非法建筑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住房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实施监管;经营项目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