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文明办关于印发《陕西省文明单位志愿服务制度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08.10.2014 13:35
本文来源: 教育厅
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办公室 2014年9月28日
关于印发《陕西省文明单位志愿服务 制度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文明办〔2014〕19号
各市(区)文明办、省文明委各成员单位: 为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志愿服务制度化中的表率和引领作用,深入推进我省志愿服务制度化,根据陕西省《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陕办发〔2014〕11号),制定《陕西省文明单位志愿服务制度化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8月11日
陕西省文明单位志愿服务制度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陕西省《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陕办发〔2014〕11号)和《陕西省文明单位管理办法》,推动全省各级文明单位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不断促进文明单位志愿服务的常态化、制度化发展,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中的示范带头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指县(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授予在当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单位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凡我省各级已命名表彰和正在创建单位,均有义务在志愿服务中做出表率。 第三条 文明单位志愿服务是指结合文明单位创建管理,由各单位宣传、动员和组织开展的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服务他人、奉献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四条 文明单位志愿服务制度化,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有效途径,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是加强新形势下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抓手。 第五条 文明单位志愿服务制度化的目标: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带动效应,建立完善文明单位志愿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和活动运行机制,深入持久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促进学雷锋活动常态化,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传播服务他人、奉献社会的志愿服务理念,营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六条 文明单位志愿服务制度化的原则:面向基层、服务民生、立足本职、示范引领、提升层次、奉献社会。 第七条 文明单位志愿服务范围,包括社区服务、扶贫济困、支教助学、发展生产、科技普及、医疗卫生、环境保护、赛会服务、治安防范、法律援助、心理抚慰、应急救援、境外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服务活动。提倡优先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优抚对象、困难户和其他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章 制度
第八条 文明单位应当率先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把志愿服务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事业纳入本单位公共服务总体规划,建立完善志愿服务工作体系,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和志愿服务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经费和物质保障。 第九条 文明单位必须成立志愿服务队,有条件的综合性单位探索成立志愿者协会,积极组织本单位志愿者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鼓励本单位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加入区域性志愿者协会,成为其团体会员。 第十条 文明单位应大力推动本单位在职员工,特别是党(团)员到居住社区志愿服务站或经民政部门核准的志愿服务记录机构报到,申请登记为注册志愿者,录入全国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系统,获得全国唯一的志愿者编号。(网址:http://www.chinavolunteer.gov.cn)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要大力推动志愿者注册,按照《陕西省社区志愿服务实施方案》(陕文明办〔2014〕12号),认真组织志愿者到社区开展志愿服务。文明单位总人数在1000人以内的,注册志愿者人数应不少于本单位总人数的30%;1000-3000人的,应不少于本单位总人数的15%;3000人以上的,应不少于本单位总人数的10%。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应建立志愿者培训制度,根据志愿服务项目、岗位、对象的要求,通过集中辅导、座谈交流、案例分析等方式,积极组织志愿者开展各类培训,对志愿者尤其是志愿者骨干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志愿者队伍。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应完善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提升志愿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按照《陕西省志愿服务记录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陕民发〔2014〕12号)规定,依托全国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系统,实现志愿服务信息的网上录入、查询、转移和共享,建立必要的本单位志愿服务人才库和志愿者个人志愿服务档案,加强对志愿者服务时数和服务成效的评估管理。以网上录入为准,文明单位年度人均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36小时。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应鼓励本单位志愿者争做星级志愿者,按照《陕西省志愿服务记录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积极推进星级志愿者评定,三星级以上志愿者达到志愿者总数的20%。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应制定培育本单位志愿服务品牌的制度措施,结合实际确定志愿服务目标任务,鼓励创造志愿服务特色品牌和服务亮点,提升本单位志愿服务的层次和水平。
第三章 回馈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应将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情况作为员工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纳入各项民主评议、评先树优、晋级晋职、学分认定等考评体系之中。文明机关要把党员干部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和干部调整使用的一项重要考察内容。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应建立志愿服务回馈机制,根据本单位实际和志愿服务工时和质量,对志愿者本人和家属在就学、就业、就医等方面给予适度回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星级志愿者。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应根据志愿服务的性质和特点,有针对性地为志愿者办理人身保险,并提供必要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第十九条 文明单位应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捐助,落实捐助政策,支持陕西志愿服务基金会发展,为我省志愿服务拓宽资金募集渠道。精心设计志愿服务项目,积极争取省志愿服务基金会项目资金支持,为本单位志愿服务开展筹措资金。
第四章 文化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应充分发挥党(团)员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我省《关于推进党员在社区志愿服务的意见》,组织本单位党(团)员带头到社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推动本单位志愿服务的深入开展。 第二十一条 文明单位应不断创新志愿服务形式和内容,拓宽志愿服务范围和渠道,打造具有本单位鲜明特征和有社会影响力的志愿服务品牌项目,逐步建立完善志愿服务项目运行长效机制。 第二十二条 文明单位在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统一配备印有陕西志愿服务LOGO(标识)的志愿者帽、志愿者实名马甲等,志愿服务组织亮出旗帜,志愿者佩戴志愿服务标识,塑造本单位志愿者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三条 文明单位应注重志愿服务的宣传引导,大力培育单位志愿文化,积极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型手段进行志愿服务宣传,营造良好舆论和文化氛围,普及服务他人、奉献社会的志愿服务理念,营造良好的志愿服务氛围。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文明单位应加大志愿服务表彰激励力度,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结合本单位志愿者的星级评定,对表现优秀的志愿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文明单位应积极培育和宣传志愿服务典型,扩大社会影响。受县(区)以上政府表彰的优秀志愿者和优秀志愿者标兵,作为重要加分项目纳入文明单位测评体系。 第二十六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表彰,志愿服务是前置条件。具体按照《陕西省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文明单位应严格按照《陕西省志愿服务促进条例》依法管理和保障志愿服务。对文明单位在志愿服务中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从事非志愿服务活动、非法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名义或志愿服务标识从事营利性、违背社会公德以及与志愿服务无关活动等问题,实行文明单位管理评选一票否决,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命名表彰的文明单位和正在创建的单位。文明机关、文明校园、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创建和管理中的志愿服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 教育厅
08.10.2014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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