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施放气球管理规定
陕西省施放气球管理规定
2005年12月28日 (陕气发[2005]17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施放气球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陕西省气象条例》、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陕西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的管理工作。各设区市级、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组织,应当取得施放气球资质。
第五条 申请施放气球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办公或营业面积应在15平方米以上,存放器材和设备库房面积应在20平方米以上;
(三)有4名以上持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有必须的器材和设备,如钢瓶、专用球皮、安全绳索、识别标志、通信工具、安全警戒标识、消防工具等。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管理制度:
1、各级负责人职责;
2、作业人员职责;
3、库房管理人员职责;
4、责任追究办法;
5、其他有关制度。
第六条 申请施放气球资质,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组织的书面申请;
(二)《陕西省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三)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库房、办公场地和相邻建筑物的平面示意图及其使用权证明;
(七)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八)制定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七条 施放气球资质由当地设区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核准,颁发中国气象局统一监制的《陕西省施放气球资质证》。设区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将本年度的施放气球资质核准情况书面报告省气象主管部门。
《陕西省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三年。每年三-四月进行年检。
《陕西省施放气球资质证》年检、有效期延续及注销按照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施放气球组织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所在地设区市级气象学会认可的施放气球资格。
省辖区未设气象学会的,施放气球资格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指定机构认可。
第九条 施放气球应执行《陕西省升空氢气球技术操作规范》。
第十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陕西省施放气球审批规定》执行。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管。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陕西省气象条例》和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陕西省升空气球技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