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旅游条例》明起生效 旅行不能“说走就走”

31.03.2016  09:29

  我省十年来首次修订的《陕西省旅游条例》4月1日就要生效了,3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召开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新《条例》重点对乡村旅游、旅游购物、户外及网络经营、旅游安全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其中,对“驴友”健身探险活动明确规定应提前备案,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组织者将面临最高二万元罚款,明知组织者未依法备案,参与者也将被处以最高二千元罚款。

   鼓励扶持地方特色旅游商品

  面对旅游资源开发不规范,旅游基础服务设施建设滞后,服务品质不高等问题,新修订的《陕西省旅游条例》规定,重点旅游镇、村的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突出文化特色并对旅游功能统筹规划,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旅游商品研发基地建设,鼓励、扶持开发具有观赏性、艺术性、文化性、实用性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培育体现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品牌。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质监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旅游业地方标准,推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进旅游设施建设和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同时,《条例》倡导绿色发展,鼓励利用新能源、新材料,开发生态旅游产品,禁止损害生态环境、破坏旅游资源的项目。

   驴友”健身探险应备案

  一部法规制定得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是关键,新修订的《陕西省旅游条例》在重点解决旅游者权益保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上,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强迫购物,景区门票随意涨价,景区周边商品价格虚高等问题,以及旅游纠纷处理机制、旅游安全和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了重点规范。其中,对俱乐部、车友会、协会和单位等组织旅游活动、“驴友”健身探险等监管空白做了规定,在全国率先将此纳入法规调整范围。

  《条例》规定,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它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企业事业单位为推介、宣传产品等经营活动需要组织旅游的,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进行,不得自行开展旅游活动从事旅行社业务。

  在没有道路通行的地方或者旅游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地方,组织开展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具有危险性的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并应提前五日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应急方案等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河道等危险地带不得经营“农家乐

  就我省来看,乡村旅游每年接待1.4亿人次和23万从业人员的规模,已经成为旅游新业态的亮点,产业发展的势头,也成为精准扶贫的重要突破口。《条例》规定,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和其他条件从事餐饮、住宿等乡村旅游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接待游客住宿的,还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核实登记游客身份证件,发现有违法嫌疑的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乡村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河道以及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的危险地带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不得以低价游诱骗游客购物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经游客同意转团并团;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向游客索取小费,向其他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回扣;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或者终止旅游服务,拒绝履行合同;从业人员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

  旅游景区及周边经营者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方式,诱骗、强迫他人与其交易。否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条例》同时对旅游运输做了详细规定,从事旅游客运经营,应当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与旅行社约定的旅游线路和标准提供运输服务,不得中途擅自将旅游者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终止运输,不得擅自变更运行线路,不得擅自搭载与旅行团队无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