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协发布维权典型案例
05.10.2014 04:35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陕西省消费者协会近日发布了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的维权典型案例。由于新《消法》扩大了“三包”范围,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多保护。欺诈行为赔偿标准的提高,也促使经营者更加自律。消协同时提醒,行使网购“后悔权”时,退货商品必须完整。
2014年3月,消费者段某花费上万元购买了某进口品牌净水器,在安装使用后第4天就出现问题,向经营者反映得不到重视,便投诉到陕西省消费者协会,坚决要求退货,而经营者则以产品不在国家“三包”产品目录为由拖延解决。调解时,消协告知企业新《消法》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七日内退货”,把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商品,终使经营者认识到错误,为消费者退货。
消费者刘某在西安某大型超市购物查对小票时,发现一商品标价为6.6元,结账为7.5元,拍照取证后到消协投诉。经调查,消协认为该超市存在“误导促销”、日常标价“低标高结”等行为已不止一次。新《消法》第55条将欺诈行为赔偿金额由原先的一倍升为三倍。在事实面前,经营者最终接受调处,在企业内部开展整改。
规范网络购物等新消费方式是消费者最为关注的热点之一。陕西省消协投诉监督部主任郭琳介绍说,新《消法》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是对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远距离购物,消费者无法直观感受产品体验服务从而可能产生错误消费的一种补偿机制,有效维护了远程交易中的实质公平。但新《消法》规定七日无理由退换货的前提之一是商品完好,已经使用且影响二次销售的商品不在七天无理由退货范围内,因此消费者在行使“后悔权”时需格外注意。(记者:陈晨)
责任编辑:殷誉玮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05.10.2014 04:35
故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