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林业厅、陕西省科学院

22.07.2015  19:40

各设区市、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财政、国土、住房与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近日,环保部联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在转发的同时,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

  一、切实强化红线意识

  自然保护区是国家依法划定的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区域。自然保护区是生态功能保护红线区域,是禁止开发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重要性,强化红线意识,在行业发展规划中要强化对自然保护区的管护。矿产资源开发、工业建设、城乡建设、水利水电开发、交通发展、风电开发、光伏产业等行业(产业)发展规划要充分考虑自然保护区的管护要求,不得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规划相关项目或开展相关开发建设活动。

  二、认真履行监管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要求,禁止在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开展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在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准入审查,确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条件因素限制无法避让自然保护区的,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凡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须征得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必须设置自然保护区环境影响专题篇章,就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的影响作出预测,提出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跟踪,开展生态监测,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和报告。

  三、迅即开展专项整治

  近期,各市(县)保护区主管部门要对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开发建设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重点为自然保护区内开展采矿、探矿、房地产、水(风)电开发、光伏产业、开垦、挖沙采石,以及核心区、缓冲区内的旅游开发建设等活动。各市(县)发改、国土、农业、住建等部门要检查审批的采矿、探矿、房地产、水(风)电开发、光伏产业、农业产业开发等活动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对检查发现的违法开发建设活动,要按照十部委联合下发的环发〔2015〕57号文件要求依法开展整治。各单位请于2015年7月30日前,将本系统的检查及整治情况上报省级相关部门。

 

  附件:环境保护部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 http://pan.baidu.com/s/1nt8BmV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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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4日

(责任编辑:谭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