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1.04.2015  12:53

 

延安阳泽工贸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延安阳泽工贸公司污油泥及废弃泥浆无害化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我厅陕环函〔2010〕766号文件规定,从2013年起,各石油、天然气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油泥、泥浆等危险废物一律自行处置。我厅陕环函〔2014〕425号文件规定,废弃泥浆无害化处理属于处理固体废物的技术,且处理位置随着打井的地点变化而不断变化,自2014年4月29日起,我厅不再办理废弃泥浆无害化处理项目环评审批文件。鉴于上述情况,我厅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厅委托陕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延安市环境保护局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4月17日

 

(责任编辑:谭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