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陕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淘汰落后产能实施产业升级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竣工验收的申请》(陕钢集团字字〔2014〕160号)及相关验收材料收悉。我厅于2014年8月7日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陕西省韩城市,项目在淘汰原有3座205立方米高炉、36平方米烧结机、40万吨焦化生产线基础上,改建2台1280立方米高炉、1台400平方米烧结机、2座120吨转炉、1条80万吨/年中棒材生产线、1条60万吨/年高速线材生产线及相应公辅设施。2条60万吨/年球团项目正在建设,不在本次验收范围内。项目实际总投资335539.4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8422.49万元,占总投资的20.39%。
二、该项目履行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在建设中基本落实了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三、该工程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管理,确保各环保设施的稳定高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确保厂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外排。加强料场和渣场的日常管理,完善防扬尘措施。
(三)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定期演练,避免发生污染事故。
(四)加强在线监测仪器的维护、调校和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并做好运行和调试记录。
(五)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应控制在《关于陕西龙门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淘汰落后产能实施产业升级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陕环批复〔2009〕75号)要求的1480.54t/a内(即烧结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应控制在150mg/m 3 以内)。
四、该工程运营期的环境监管由韩城市环保局组织实施。
五、你公司应在20日内将审批的验收监测报告送渭南市环保局和韩城市环保局备案。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4月21日
1、公告期限
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29-87291994 传真:029-87294480
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省政府前大楼十层环保厅环评处(710006)
(责任编辑:谭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