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07.05.2015  11:28

安塞诚盛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Ba-131石油测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函》(〔2015〕函字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放射性同位素Ba-131的购买、暂存、分装、释放器清洗、运输以及放射性废物的回收处置等工作均委托延安双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仅从事井位上的放射性同位素Ba-131测井工序,属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环评报告表结论显示项目建设符合辐射实践正当性原则,在采取环评提出的防护措施后,对项目作业人员和公众产生的辐射影响小,满足辐射剂量限值约束要求。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内容、方案及环境保护措施实施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经环保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维持并不断提升辐射安全管理能力。

  四、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分别送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延安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4月27日

 

 

 

(责任编辑:杨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