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31.07.2015  19:27

陕西辰州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200吨/天锑矿选厂技术改造及新建尾矿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请示》(陕辰矿发〔2015〕第012号)收悉。经我厅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2015年第5次会议审查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拟建地位于丹凤县蔡川镇,矿石来源于本公司矿山,对原丹北锑矿选厂生产设备进行更新技改,技改后选厂规模仍为200吨/天,采用浮选工艺进行选矿。改造完善原有的辅助工程,并对原石材厂锑矿选厂设备全部拆除并淘汰,同时在原丹北锑矿选厂北侧新建有效库容82.04万立方米尾矿库,服务年限20.58年。项目总投资4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83.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5.2%。

  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违法开工建设,违法行为已得到查处。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可作为项目核准的依据。

  二、按照环评要求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对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进行整治,原有尾矿库、石材厂锑矿选厂设备拆除后应按要求尽快完成生态恢复。立即采取工程和生态恢复措施对原探矿平硐口废石场进行维护,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三、尾矿库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并落实截排水等设施。项目建设应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情况作为批准本项目试生产的依据,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定期对危险化学品存储设施等的易发生泄漏部位进行检查,开展环境事故应急演练,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及风险防范措施。

  五、试生产前应补充监测土壤环境中锑元素,作为参照背景值。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地下水及地表水监控计划,密切关注重金属元素特别是锑、铅元素浓度变化,如有异常应及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六、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编制规范的通知》(陕环函〔2012〕313号)的规定,编制生态环境治理方案,落实专项经费,认真做好各项生态恢复工作。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试生产前,应向我厅提交书面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九、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省环境保护执法局、商洛市环境保护局和丹凤县环境保护局分别组织实施。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上述单位备案。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7月28日

 

      1、公告期限

  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29-87291994    传真:029-87294480

  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省政府前大楼十层环保厅环评处(710006)

(责任编辑:谭小玲)